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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贵州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1-3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黔府发(2008)7号

发布日期:2008-1-30

执行日期:2008-1-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制订的《贵州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贵州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贵州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共同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黔府发(2006)3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我省目前能源统计基础比较薄弱和能源统计比较复杂的实际状况,我省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按照国家统一的方案设计,分步实施、分级核算。同时,本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先建立再完善的原则,在国家现行方案侧重满足国家和省一级要求的情况下,各地区的能源统计核算近期以准确核算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为目标,建立分地区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制度,满足发布分地区年度GDP综合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公报和考核的需要。从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需要出发,在完善现有能源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工作要求。根据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的特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全面建立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部门、协会能源统计力量和统计渠道,在电力消费统计,煤炭运销统计,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统计,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建筑物能耗统计,产品单耗统计等方面,充分发挥部门、协会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涉及上述行业统计的部门和协会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并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的能源统计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在严格执行国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的同时,抓紧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焦炭生产统计调查制度。具体如下:

  调查内容:煤炭、电力、焦炭生产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煤炭、电力、炼焦生产企业和个体生产单位(煤炭企业按省安监局核定的颁证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建立煤炭地区间的流入与流出统计制度,将现有调查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企业,将调查区域由省际间扩大到地区间。

  调查内容:分地区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煤炭管理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成品油。成品油是由石油经销企业专营的产品,其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健全“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批发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天然气。由中石油贵州分公司、中石化贵州分公司的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分地区流入与流出量数据。

  (四)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省电力行业协会提供。

  (五)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核算: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实施能源消费统计,一是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准确资料以及仍有缺口的能源品种予以弥补;二是了解能源消费结构变化,进而分析经济发展特别是行业发展与能源消费的关系,分析节能降耗政策、措施的实施和执行情况,为制定经济发展政策、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基础数据支持;三是解决地、县因无法通过能源供应统计而只能通过能源消费统计核算能源消费总量的问题,满足分级考核的需要。

  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的核算基础,建立涉及各行业能源消费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分地区的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方法,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不大,但单位多,管理基础差,调查难度大。且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相对比较落后,能耗高,节能潜力较大,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能源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能源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鉴于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较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小,且建筑施工单位的流动性较大,不确定因素多,采用布置能源消费统计报表收集能耗数据难度很大,数据准确性不高。为此,拟采取普查年份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能源消费量。

  调查范围:具有资质的独立核算的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负责调查与推算。

  (五)建立和完善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单位的能源消费方式,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取得能源消费量数据。具体划分办法: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耗能较大的餐饮行业分规模建立全面和重点调查的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其他行业能源消费大部分是电力,这部分资料通过电力行业协会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取得较为准确的数据。

  1.餐饮业。餐饮业是第三产业中除交通运输业以外能源消费品种较多、消费量较大的行业。根据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实施调查难度大的特点,将其划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于限额以上餐饮业(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及以上)进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的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根据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分地区限额以下餐饮业全部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限额以上企业全面调查,限额以下企业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行业。根据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铁道部成都铁路局、贵州航空有限公司、国航贵州分公司、省航空油料公司等单位负责组织全面调查。

  (2)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业。

  调查内容:汽油、乙醇、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体运输户。

  调查频率: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建设厅负责组织调查。

  (3)公路、水上运输(港口)。公路、水上运输是指从事公路、水运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活动。根据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的特点,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对于从事专业运输的公路、水上(港口)运输企业,首先在重点运输企业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并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于个体(包括承包的出租汽车)公路、水上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取得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周转量耗油量数据,利用交通和出租车管理部门掌握的车(船)数量,推算这部分车(船)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

  调查频率: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联合省交通厅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实施全面调查,其他专业运输企业和个体(出租)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年报。从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能源消费统计,目前建设部正会同国家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待国家方案出台后,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制度组织实施。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中建立了25种耗能产品、108项产品的单位能耗统计调查(季度)制度。在此基础上,今后将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品种也将逐步增加。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待国家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出台后,我省尽快纳入正式统计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贵州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共同制订的《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围绕国家和我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我省能耗监测体系,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以及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加强对能耗指标数据质量的监测,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相关关系,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各级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全国千家重点耗能在黔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节能办负责监测,各地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要按照即将实行的国家统一制度,逐步建立我省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实施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黑色冶金、有色冶金、建材、化工、火力发电、炼焦、建筑、交通运输、商业(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等。

  监测指标:年度单位行业增加值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的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质量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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