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马政办[2010]85号
发布日期:2010-10-20
执行日期:2010-10-20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 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