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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调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7-10-11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07]197号

发布日期:2007-10-11

执行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区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服务业的发展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扩大城乡就业,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全面反映和掌握全区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对研究和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搞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对深化统计制度改革,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民经济核算和部门行业管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的目标、对象、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总体目标:建立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统计调查体系,建立健全一套符合我区实际、科学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二)调查对象: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城乡个体工商户。

  (三)调查范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领域的所有服务业行业。

  (四)实施主体: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宁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标准、内容、方法和周期

  (一)统计标准: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 及相关的法律服务;(二)公证服务;(三)其他法律服务。

  四十四、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调查。配合提供各部门所需的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四十五、自治区地税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咨询与调查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指税务咨询及相关活动)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调查。配合提供各部门所需的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四十六、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指人才市场、各类人才公司、职称考试等)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调查。

  四十七、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调查。

  四十八、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调查。

  四十九、自治区档案局:负责档案馆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调查。

  五十、自治区国资委:负责企业管理服务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调查,包括的行业有:

  (一)企业管理机构。

  (二)投资与资产管理。

  (三)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五十一、自治区编办:负责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资料,协助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

  五十二、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其他部门无法承担的有关行业的统计调查工作,包括:铁路运输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业、商务服务业、租赁业及其所属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单位,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家政服务业、家教服务业、城乡个体服务业工商户。包括:

  (一)批发业和零售业:1.批发业(包括农畜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批发,其他批发);2.零售业(包括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汽车、摩托车、燃料及零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专门零售,无店铺及其他零售)。

  (二)住宿和餐饮业:1.住宿业:(1)旅游饭店;(2)一般旅馆;(3)其他住宿服务;2.餐饮业:(1)正餐服务;(2)快餐服务;(3)饮料及冷饮服务;(4)其他餐饮服务。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四)居民服务业:1.家庭服务;2.托儿所;3.洗染服务;4.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5.洗浴服务;6.摄影扩印服务;7.其他居民服务。

  (五)其他服务业:1.修理与维护(包括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品修理等);2.清洁服务(包括建筑物清洁服务、其他清洁服务、其他未列明的服务)。

  (六)租赁业:1.机械设备租赁;2.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

  (七)商务服务业:1.社会经济咨询;2.其他专业咨询

  (八)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1.城镇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2.农村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

  (九)家政服务业。

  (十)家教服务业。

  五十三、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职责:协助提供部分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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