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津质技监局标[2009]179号
发布日期:2009-4-10
执行日期:2009-4-10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标委《关于实施GB8233-2008〈芝麻油〉国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标委农[2009]8号文件(见附件)转发,并做如下要求:
一、各芝麻油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按新标准(GB8233-2008)组织生产。
二、各芝麻油生产企业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好自查、统计工作,需延期使用的产品标签按通知要求,于2009年4月20日前将旧标签延期使用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延期使用标签的品种、数量、使用期限)报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三、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应按通知要求指导辖区内相关生产企业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同时,对企业旧标签延期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并做出书面核实情况说明及是否同意备案的建议。
四、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对经核实后的标签备案材料、核实情况说明及建议一同报市局标准化处,统一进行备案。
五、旧标签标识的包装材料,经市局标准化处备案后,方可延期使用。使用期限到2009年6月1日止。
六、截止到2009年6月1日,尚未使用的旧标签不再允许使用。违反规定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