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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嘉峪关市部门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9-13

发文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嘉政办发[2007]115号

发布日期:2007-9-13

执行日期:2007-9-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统计局《嘉峪关市部门统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

嘉峪关市部门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部门统计管理,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的基础工作,提高部门统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使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依据《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甘肃省部门统计数据管理办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 法规,配合市统计局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并依法向市统计局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组织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定,组织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研。

  第七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执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于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可直接从事统计工作,其他统计人员应按规定申请经考核合格,取得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应保证统计专业干部队伍稳定,原则上至少2年不变动。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市统计局和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及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九条 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按规定参加普法学习和统计教育培训,保证统计人员定期参加必要的短期脱产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部门统计资料

  第十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内的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在对外提供、采用统计数据时,应以市统计局核准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部门在媒体上发布专项统计公报,应与市统计局联合行文,共同发布。

  (三)各部门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出国携带或对外进行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系统内取得的调查统计数据,在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10日之内,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每年编辑的年度统计资料等,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四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为统计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工作的技术装备条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传输网络化、数据保存电子化、办公自动化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最终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发生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屡次迟报统计数据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照《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查处。

  对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清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未经政府统计机构审核、评估的统计资料,不得公布;对擅自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或对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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