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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9-29
执行日期:2010-11-1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