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皖质办函〔2009〕4号
发布日期:2009-1-13
执行日期:2009-1-13
各市局:
为加强对发用类化妆品的监管,省局决定对发用类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项目开展一次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与承检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承检机构应将抽样时间安排及时通报有关市局,相关市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承检机构完成抽样任务。
二、本次抽查以抽取本省化妆品获证企业生产产品为主,重点抽查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宣传单上宣称有黑发功效的产品。
三、承检机构应将所承担的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本2种形式)按照皖质办发[2008]12号文件要求,于1月23日前报送省局食品处。
联系人:张斌 吴启陆 联系电话:0551-335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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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判定原则
5.1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则判该样品所检项目合格;
5.2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样品不合格;
6.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