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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9-10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  号:国土资发[2010]142号

发布日期:2010-9-10

执行日期:201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中的作用,现将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附件: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九月十日

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的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 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到土地调查、地质资料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规定的有关事项,应分别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国土资源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管理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土资源部数据汇交范围

  一、土地调查评价,包括: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动态监测和土地利用潜力评价等数据。

  二、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三、土地行政管理,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保护、土地供应、土地市场、土地登记和土地综合整治等数据。

  四、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包括:区域地质图、全国矿产地、地质工作程度、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数据。

  五、地质、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等数据。

  六、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矿山开发利用、矿业权年检与收费、探矿权、采矿权和油气勘查开采权等数据。

  七、地质环境,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地质灾害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矿山地质环境、地下水资源、区域水文地质、地热和矿泉水调查、有害元素异常分布、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国家地质公园等数据。

  八、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包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综合统计、卫片执法监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动态巡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和国土资源违法信访等数据。

  九、国土资源综合事务,包括: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科技成果、外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数据。

  十、部数据主管部门认定需要汇交的其他数据。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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