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

时间:2008-10-07

发文单位:卫生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等

文  号: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08-10-7

执行日期:2008-10-7

生效日期:1900-1-1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依法追究 责任。三聚氰胺作为化工原料,可用于塑料、涂料、粘合剂、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资料表明,三聚氰胺可能从环境、食品包装材料等途径进入到食品中,其含量很低。为确保人体健康,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特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以下简称限量值)。现公告如下: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二、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三、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八年十月七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