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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07-16

发文单位:安徽省建设厅

文  号:建计〔2007〕187号

发布日期:2007-7-16

执行日期:2007-7-16

生效日期:1900-1-1

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建设统计基础工作,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我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厅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厅综合计划处联系。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安徽省建设厅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效率,使之更好的为全省建设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的统计政策 ,结合我厅建设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行业统计的内容包括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与管理、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及相关的科技、教育事业。

  第三条 根据安徽省建设厅“三定”方案,综合计划处是全厅统计、信息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建设统计工作接受建设部和省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的报送。

  第五条 针对建设统计涉及行业部门较多的实际情况,厅内部采取建设统计综合管理与具体报表分专业实施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承担统计任务各处室职责:

  综合计划处:负责归口管理全厅统计工作,拟定本部门统计调查制度和相应的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各市主管部门、相关专业处室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负责向建设部、省政府、省统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归口办理统计调查制度的报批、备案手续;负责审核建设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负责本部门统计资料的汇编和统计信息的发布;代表建设厅与建设部、省政府、省统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统计工作联络。

  相关专业处室:负责或参与收集和提供本专业统计资料,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拟定本专业统计调查制度,协助综合计划处完成相关的统计资料汇编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七条 综合计划处应明确统计负责人,并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其他承担统计任务的专业处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

  第八条 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各项统计报表编制完成后,必须附报表编制说明。

  第九条 建设部布置的统计定期报表实行专业分工管理:

  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及综合报表相关指标、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及综合报表相关指标由综合计划处负责布置、收集、汇总,会同有关专业处室进行审核后上报。上报前与村镇建设相关统计报表相衔接。

  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及综合报表相关指标由村镇处负责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并上报,上报前与城市、县城建设相关统计报表相衔接。

  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及综合报表相关指标由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负责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并上报。

  房地产统计年报、定期报表及综合报表相关指标由房地产业处和公积金监管处负责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并上报。

  建筑业统计报表及综合报表相关指标由建筑业管理处负责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并上报。

  根据需要新制发的报表,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专业处室负责完成。

  第十条 统计报表的签发:统计报表汇总完成后,由统计人员签字,交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送分管厅长审阅并签字,报厅长签发,加盖安徽省建设厅公章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的归档:年度报表完成后,5日内将全套报表(纸、磁介质)及报表制度送综合计划处,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根据工作需要需制发建设行业统计调查制度的,经行业分管厅长批准,由综合计划处会同相关专业处室组织制定,经厅长批准上报或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包括:调查目的、统计范围、报表表样、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期限和报送时间等。

  统计调查报表应当在报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法定标识。

  制发到系统内的建设统计调查制度,送省统计局备案,制发到系统外的建设统计调查制度,报省统计局批准后颁发,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三条 统计信息的发布:

  建设系统统计数据需对外公布的,由综合计划处审核,经厅长同意后,以安徽省建设厅的名义对外公布,不得以处室名义公布统计数据。

  安徽省建设厅定期发布的统计信息载体有:《安徽省建设统计年鉴》、《安徽省建设统计手册》(每年1册)、《安徽省建设行业经济运行手册》(暂定每季1册)以及根据需要发布的相关统计信息。

  建设系统各类达标、评比活动以及资质管理中涉及统计指标的,属政府统计部门统计的,以政府统计部门的解释为准,属建设部门统计的,由综合计划处负责会同有关处室解释为准。

  第十四条 承担统计任务的处室和个人因统计工作突出,受到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厅将给予适当奖励。对因虚报、拒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给造成工作失误的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直至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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