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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营经济总量统计核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7-07-13

发文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晋市政办〔2007〕82号

发布日期:2007-7-13

执行日期:2007-7-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营经济总量统计核算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营经济总量统计核算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给各级党委、政府指导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全市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提供服务。我们依据相关 及有关规定,市中小企业局要会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民营经济统计核算办法,及时准确提供民营经济发展数据,掌握民营经济整体运行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 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民营经济统计工作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稳定顺畅的工作渠道,共同做好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业务培训、工作部署、数据收集和处理等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尽快制定统计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要联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把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组织好、协调好、实施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指定有关科室和人员具体负责民营经济统计报表的填报。

  (三)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市统计局、中小企业局要负责及时组织好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及基层统计站、企办主任的业务培训,使之准确掌握报表制度和填报方法,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要按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报、漏报和迟报。坚持质量第一,确保调查对象全面,统计内容完整。统计部门要对报送资料的时间、质量进行登记,对各级综合汇总数据要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

  (五)要创新经济方法,改进数据采集方式,拓宽资料搜集渠道,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交换平台,减轻基层报表负担。使工作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由浅向深转变、由传统向创新转变。

  (六)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部门要定期公布民营经济有关统计数据。对上报的民营经济统计数据要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并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由市中小企业局另发)

  五、 民营企业统计的有关要求

  (一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一经查实,取消企业或行政管理部门各项荣誉及企业家评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地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民营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民营经济统计资料时,报同级统计部门一份。

  (三)《城市民营企业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的各项数据必须从企业原始记录取得。要逐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符合统计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名录库,严格按照《制度》进行统计,不得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和虚报数据。

  (四)填表要求和指标解释,除《制度》已有说明外,应以国家统计局制发的有关要求、解释为准。

  (五)统计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六)《制度》的填报数据一律按规定的计算单位填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七)《制度》所列月报于月后5日前、年报于次年1月25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上报的年度报表装订要整齐,内容要齐全。包括以下几部分:

  1、各民营企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年报报告文件。

  2、报表封面。

  3、统计分析报告。

  4、统计年报的全套报表。

  5、输入统计年报数据的计算机软件。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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