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文 号:国统办字〔2007〕73号
发布日期:2007-6-20
执行日期:2007-6-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
2007年4月3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办法》对原《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涉及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员的条件、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程序以及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等内容。这些修订较好地解决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学习和宣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是政府统计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素质和稳定性,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各级统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办法》,特别是新修订的条款,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为《办法》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扎扎实实组织好《办法》的实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在《办法》的实施中,要全面贯彻《 .此专业目录为2006年版本。随着每年专业目录的变化,该网会阶段性地予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