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内政发〔2007〕44号
发布日期:2007-5-11
执行日期:2007-5-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新形势下更好的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进一步做好全区统计工作,从而使统计工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切实加强我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完善统计调查队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和完善调查队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公众越来越离不开统计信息,统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目前统计工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基层基础统计工作比较薄弱;统计调查任务与工作条件的矛盾日益突出;统计执法力度不够,调查体系不够灵活;信息技术装备水平不高,统计信息网络和数据处理平台不健全;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直接影响到统计数据的质量。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准确及时采集宏观决策数据,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调查队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是贯彻落实《统计法》的重要措施,一是有利于加强统计调查工作的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国民经济核算水平;二是有利于实现集中管理、统筹调配力量,形成一支统一指挥、协调高效、反应灵活的统计调查队伍;三是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宏观决策。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和完善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入手,齐心协力,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扎实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推进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全区统计工作改革和建设步伐。
二、切实强化基层基础统计工作
(一)重点加强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
今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的方针,保证正常的统计经费和各项普查经费的落实,切实帮助旗县(市、区)统计部门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同时,要保障基层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杜绝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要做到以下“六个到位”:
1.机构到位。为保证源头统计数据的质量,从机构上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盟市、各旗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配备统计工作人员。
2.人员到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明确统计负责人,配备1至2名专(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要具有从业资格。为确保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能够承担并完成相应的统计工作任务,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应配备1名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3.设备到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配备用于统计工作联网直报的计算机专用设备。
4.经费到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周期性普查所需经费应列入普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其他增加的临时一次性专项调查,其所需经费旗县(市、区)财政应予以适当追加。
5.制度到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包括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制度、统计资料审核制度、统计资料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等。
6.工作到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所承担的统计工作职责和任务并登记在案,整理好历年统计资料并建立统计台帐,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任务。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理顺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关系,做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资料共享。部门统计应从系统内统计过渡到全行业统计。各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 ,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二)加大统计普法和宣传力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统计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处理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机构和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部门统计调查、民间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要依法进行,坚决制止并及时查处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查备案而擅自进行统计调查和滥发统计报表的行为。需要公开发表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20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