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办公厅
文 号:质检办特(200)347号
发布日期:2008-6-30
执行日期:2008-6-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当前,全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正在深入开展。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在去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
(一)整治工作依据。
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工作,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二)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对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查清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和使用,杜绝无证制造和“贴牌”生产行为,严禁使用无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切实提高压力管道元件安全质量水平。
(三)整治范围。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规定的阀门、管子、膨胀节、高压管件等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整治工作的重点。
(四)整治工作内容及工作措施。
1. 开展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排查,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各地应对辖区内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掌握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对于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企业,督促其按照现行 法规,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检查重点是使用无证的起重机械,不及时注册登记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擅自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检验不合格又不及时整改的起重机械,对违法违规的行为查处要坚决,确保整治到位;现场监督检查要有明确的内容和完善的记录,如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并及时书面报告生产、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4. 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使用单位重视并有效推动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根据对近几年来起重机械的事故分析,有75%的事故是使用环节中违规使用的原因,其中因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不到位又占相当的比重,为此,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检查重点是使用单位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制度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抽查维护保养的实施情况。
(五)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专项治理问题。在执行《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5号)中,各地遇到了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75 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和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因新产品开发迟缓以及取证迟缓等原因,造成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难以按期完成的情况,现补充要求如下:
(1)对新制造的额定起重量小于等于75 t且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以及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且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符合《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5号)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应当单独编制型号;在产品出厂时,应当注明是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相应起重机械或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
(2)整治工作的完成时间调整至2009年10月底,使用单位在实施改造或更换期间,应当对设备监护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在用简易升降机的维修问题。鉴于简易升降机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证,对在用简易升降机维修工作,可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要求,由取得“升降机”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
3. 流动式起重机的监管问题。《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中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等相应条款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提出了明确的监管办法,在执行中,遇到跨省(区、市)流动作业的起重机,应建立各省之间的联动机制,做好监管工作,必要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以解决个别地区流动作业的起重机监管失控的问题。
以上专项整治工作要力争在2009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级质监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适时组织阶段性检查。2009年10月底前,各省级质监局应当完成验收工作并向总局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整治工作组织情况,本地区制造单位普查情况,整治工作内容完成情况,主要经验、问题和建议。总局将组织对专项整治的抽查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各级质监部门要把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做为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监管责任,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工作中要加强安全监察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培训,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针对性的宣传,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予以曝光,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同时要加大指导督促的工作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