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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的通知

时间:2007-04-03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统计局

文  号:淄统发〔2007〕43号

发布日期:2007-4-3

执行日期:2007-4-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经发局统计处:

  现将《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必须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建设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区县、高新区经发局统计处要在六月底前抓紧落实。对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的建设情况,市局将从第三季度开始检查,省局从十月份开始对各地、市检查。

  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

  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鲁统字(2007)13号]和省局制定的《示范化乡镇统计站建设标准》要求,研究制定了《淄博市规范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考核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对各区县、高新区所辖乡镇、办事处统计所的考核。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30分)

  1、成立垂直管理或实体型统计所,有编制、公章等。指定统计负责人,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未成立统计机构的乡镇(办事处)扣30分,编制、公章缺一项扣5分。

  2、市里确定的强乡镇和8万人口以上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4人;5万至8万人口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5万人口以下的乡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缺1人扣2分。

  3、乡镇统计人员中有一人达不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扣5分;有一人没有取得上岗证书的扣5分。

  4、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电话、牌子齐全。缺少一样扣2分。

  5、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2年不变动。

  6、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定、统计教育。

  二、统计调查和资料管理(30分)

  1、承担上级统计部门部署的综合统计任务,履行统计 。

  2007年4月3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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