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甬政办发〔2008〕154号
发布日期:2008-6-10
执行日期:2008-6-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宁波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改善农村的消费环境,促进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3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市开展为期三年的以农村为重点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药店、小农资店、小菜场、小美容美发店、小音像店(包括网吧)、农村小客运、小液化气供应点”等“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以下简称“十小”整治),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市“十小”整治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认真落实市委《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甬党(2008)4号)精神,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把“十小”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业主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堵疏相济,规范试点,标准引导,创新方法,注重实效,建设为主,示范先行,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扶优与治劣相结合,边整治边规范,逐步提高,逐步完善,逐步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农村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目标要求。以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市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方面的突出问题为抓手,巩固和扩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逐步建立和完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08年工作目标:摸清全市“十小”行业的基本状况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各项监管制度;制定“十小”行业的生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在重点乡镇(街道)开展“十小”整治试点,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注重典型示范,总结“十小”整治规律,开展“十小行业试点示范”活动。
2009年工作目标:在全市农村全面开展“十小”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试点乡镇(街道)的典型引路作用,推动“十小”行业按照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即:扶植引导基础条件较好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上规模、上水平;改造提升基础条件较差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范要求;关停转化达不到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十小”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对故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生产经营条件恶劣、产(商)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又不主动整改或屡次整改仍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或关停,以净化农村消费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2010年目标:巩固和深化“十小”整治成果,制假售劣、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十小”生产经营行为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农村市场监管网络基本形成:“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基本健全;农村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整治重点
重点对象: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农资、液化气、音像制品(包括网吧)、美容美发、农村客运等涉及群众身心健康安全的产品或服务的站、点、店、户。
重点区域:县城及县城以下的城乡结合部、中心镇和“十小”行业比较集中的区域,以及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
重点问题:生产经营中“脏、乱、差”和“无、散、低”等问题,具体包括:无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从事音像制品、客运经营的行为等。
三、主要任务和责任部门
(一)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督促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业主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组织生产;以桶装饮用水、“两豆”(豆制品及豆芽)、干制海产品、茶叶、米面制品等五类食品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达不到取证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鼓励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龙头带动、区域集中等“五种模式”整合提升,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通过整治,促使食品加工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场所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齐备,并执行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此项任务由质监部门负责牵头,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贸易、环保、城管等部门配合。
(二)小食杂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积极鼓励小食杂店改造提升为放心示范商店,逐步引导纳入经营食品统一配送体系。通过整治,促使小食杂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店面整洁卫生;严格实行台账登记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此项任务由工商部门负责牵头,贸易、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城管、供销等部门配合。
(三)小餐饮店质量安全整治。逐步推广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索证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促使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小食堂等做到:证照齐全(需证照的)并上墙;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明示并有效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货台账并实行进货验收;餐具消毒、保洁;有专用的垃圾桶;餐饮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并穿戴整洁。此项任务由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建设、食品药品监管、环保、贸易、城管、旅游等部门配合。
(四)小药店质量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认证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禁止超范围经营。促使小药店、小诊所药品、药品专柜(零售点)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场所整洁卫生;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制度;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按规定销售和使用药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药品;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劣药品;严禁销售未经审批的保健用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食品,严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食品夸大疗效宣传药品功效,严禁发布违法虚假药品、保健食品等产品广告。此项任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
(五)小农资店质量安全整治。推进农资店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杜绝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销售,严厉打击销售劣质农资坑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使小农资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相符;建立化肥、农药、兽药、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资的进货索证和销售台账制度;执业人员具备农资销售相关专业技能和一定的农资使用指导能力。此项任务由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工商、质监、供销、食品药品监管、农机等部门配合。
(六)小菜场整治。延伸农贸市场监管触角,加强对农村小菜场整治力度。促使小菜场做到: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实行规范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固定和临时小菜场,确属群众生活需要并已纳入乡镇或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应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此项任务由工商部门牵头,农业、贸易、建设、规划、食品药品监管、城管等部门配合。
(七)小美容美发店整治。督促业主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操作规程,加大对消毒杀菌设施投入,预防感染和疾病传播,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的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使小美容美发店,包括足浴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具备必须的消毒杀菌设备和工作间,经营场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验化妆品、消毒用品等质量,建立并实施索证索票制度。此项任务由贸易部门负责牵头,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环保、城管等部门配合。
(八)小音像店(包括网吧)整治。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租售盗版音像制品;保护未成人身心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淫秽、暴力、迷信等违法音像制品;加大对音像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促使小音像店(包括网吧)做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行业经营许可;音像店经营的音像制品有合法进货凭证,正版率达到90%以上:“黑网吧”得到有效遏制;有良好的经营秩序。此项任务由文化部门负责牵头,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配合。
(九)农村小客运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无证客车从事客运等违法违章行为,严禁不符合道路营运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整治农村客运经营秩序,严格执行客运营运许可、客运车辆定期检测、司乘人员资质审查、客运安全管理等 和政策知识,宣传开展“十小”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公众消费安全意识。各级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十小”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各县(市)、区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发布“十小”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先进经验,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消费安全的良好氛围。
整治工作要分年度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单位进行表扬,对开展较差的、工作没有落实的地区、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十小”行业质量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故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确保“十小”整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推动我市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我市在全省的地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