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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06-03

发文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平政办发〔2008〕65号

发布日期:2008-6-3

执行日期:2008-6-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723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工业强市,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始终把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事关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来抓。近年来,在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总体上安全可靠,较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但是,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还存在产品档次和标准水平低、可靠性不高等问题,特别是有的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量低超标问题突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缺乏诚信,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逃避检验监管等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进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一)加强产品质量全过程监管。建立企业全备案、产品全登记、检验全记录的监管机制,督促企业严把产品设计审查关、原材料进货关、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关、产品出厂检验关、产品销售服务关。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要依法准确设定并逐步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差的企业,积极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利用外资或引进设备生产的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严格政府采购管理,杜绝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实施产品质量和质量信誉的广告审查制度,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

  (二)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验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进一步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严防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进入市场,一经发现和查实,坚决退市、召回和销毁。

  (三)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创新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完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所有出口商品实施监管,积极扩大电子监管覆盖范围。所有出口商品都必须按照进口国的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凡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要重新对其设计进行审查。建立出口基地加工原料和出口量核销制度,堵塞报检骗证漏洞。加强代理报检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大力推行出口企业自主报检。加强边贸监管和市场采购商品出口监管,建立必要的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出口食品运输包装统一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做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和使用、种养殖基地标准化建设和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形成区域化的出口产品安全生产加工体系。加强对进口食品、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防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市。

  (四)开展集中整治。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的原则,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等行为。引导和帮助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建设。同时,积极支持企业运用 规定。新产品的开发投产要实行严格的质量评审和质量跟踪。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对当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有关部门要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能,确保监管到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抓好质量安全责任分解,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区和乡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企业和店铺,实施网格化管理。

  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行为,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失职渎职、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以及包庇纵容制假售假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有关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先进事迹,揭露、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采取灵活生动的形式,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普及质量基本知识。通过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3·15”、“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和鉴别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重视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做到快速反应,对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性事件进行核查,并统一口径,及时稳妥地发布信息。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和处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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