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延政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6-2
执行日期:2008-6-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延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等 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