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甬政办发(2008)137号
发布日期:2008-5-26
执行日期:2008-5-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面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在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按照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的要求,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健全,农业地方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责任得到落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增加到650个,面积160万亩;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总数达到580个,无公害农产品年产量达90万吨;蔬菜、水产品质量总体合格率达到96%以上,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二、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性工作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培训。通过各种媒介,采用各种方式,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政策、 的管理型人才,更要培养一批面向基层、面向实践、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实用型人才。
八、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措施
(一)落实监管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落实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对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畴,量化指标,明确责任。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依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补助、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专项整治。各地财政要落实专项资金,用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补助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奖励,同时要加大农产品安全生产、农业标准制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产品监测等工作投入力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扎实开展。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