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2-27
执行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统计局: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06年度全国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6年度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以下类型科技企业: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
(2)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
(3)私营科技企业;
(4)个体合作科技企业或个人科技机构;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科技企业;
(6)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
(7)联合经营的科技企业;
(8)与外商合资、合作创办的科技企业;
(9)港、澳、台投资科技企业;
(10)其它科技企业。
上述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
(2)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医疗卫生等特殊行业无
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科技主管部门认可。
二、注意事项
1.发放调查表对本辖区内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调查,回收调查统计表后,应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对有误的内容进行补正,保持数据之间平衡关系。
2.对年总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民营科技企业,各地将统计调查表报市科委汇总;对总收入100万元以下的民营科技企业,各地汇总数据后报市科委。
3.2007年3月10日 前,请各地将年总收入100万元以上民营科技企业统计报表和总收入100万元以下的汇总报表报市科委或将系统生成的1.TJDT105.dbf;2.TJDT205.dbf;3.UD100.dbf三个文件发邮件至
附件:1.民营科技企业调查表
2.2006年度总收入100万元以下企业数据汇总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