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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06-11-20

发文单位: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6-11-20

执行日期:2006-11-2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统字[2006]17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06]28号)精神,市统计局将逐步规范本市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当前,为切实减轻基层企业负担,作如下规定:

  1.各区、县统计局应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统一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制度,对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填报范围、统计表式、指标设置及统计口径,不得作任何更改。

  2.各区、县统计局对中央属、市属等单位除市统计局明文规定的报表外不得另行制发统计调查项目(制度)。

  3.各区、县统计局在本区范围内开展普查、重大调查必须经市统计局审批。

  4.各区、县统计局在原区级范围内的统计调查项目仍按《关于报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立项情况表〉及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的通知》(沪统字[2005]29号)要求向市统计局备案。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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