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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温州市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4-11

发文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温政办(2008)50号

发布日期:2008-4-11

执行日期:2008-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2008年温州市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2008年温州市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及省质监局《关于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2007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内容、扩大范围、突出重点、巩固成果,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实施“以质取胜、品牌强市”战略,进一步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通过对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全面完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链条、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我市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坚持“堵疏结合”、“打扶并举”、“宽严相济”和“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坚持集中整治与规范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严格监管与引导自律相结合,深入开展各项整治工作。

  (一)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要持续加强监管,不断巩固去年以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对通过整治已经解决的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的婴幼儿奶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食醋、灭菌乳、巴士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类食品无证生产问题,要防止其反弹;对通过整治或开展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的其他重点工业产品行业,不出现明显的质量水平回落;企业生产条件基本保持稳定,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其中企业产品质量检验能力要基本符合相关规定。

  同时,各县(市、区)要在本辖区内确定一批重点产品行业,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和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持续开展质量监管工作。核心是要不断改进传统的质量监管手段,并因地制宜地探索建立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实施质量监管的新机制和新举措,真正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二个链条、二个体系和一个网络”(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

  (二)集中开展国家“十类重点产品”和省级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我市家具、玩具、服装、油漆涂料、仿真饰品、汽车配件、絮用纤维制品、人造板、装饰材料、洗涤用品等十类产品开展重点整治。同时,按照省质监局《关于开展部分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浙质稽发(2008)79号)要求,对我市的桶装饮用水、豆制品及豆芽、干制海产品、茶叶、米面制品等五类食品,再生纤维、小型断路器等省挂牌督办的区域产品,以及人造板、复混肥料、电热毯、汽车配件(摩擦材料、汽车V带)、蓄电池(含汽车用起动蓄电池)、农药、眼镜、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燃气灶具等十类生产许可证产品,集中开展质量专项整治。

  通过整治,各县(市、区)辖区内,凡属国家质检总局明确的“十类重点整治产品”和省质监局明确的重点整治产品,其监督抽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基本解决相应产品的无证生产问题,不得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到今年年底,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必须100%摸清底数,100%建立质量档案;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提高,其中省挂牌督办的区域产品的监督抽查合格率水平要明显提高(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另有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属于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管理的企业应100%取证,已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考核要基本符合规定要求;备案的企业标准应100%进行复审;新获证产品应确保100%监督抽查1次;取缔产品制假制劣窝点,关停无证生产加工企业;切实解决家具等五类产品中甲醛、苯、重金属、有害芳香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问题。

  省质监局确定的5类重点整治食品还要达到5个100%:即生产加工企业必须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证生产企业必须100%查处;持证企业和列入监管范围的小作坊必须100%建立并执行原辅料进货索证索票、使用添加剂备案等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100%摸清底数并建立质量安全监管档案;列入监管范围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建档率、目录监管率及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必须达到100%。

  (三)深入开展“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督促食品加工小作坊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生产销售;鼓励依靠政府、开拓思路、试点先行,走出一条符合当地实际的联小做大之路,引导经营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落实分片定责制,加强巡查、抽查等日常监管,探索建立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长效机制。

  通过整治,促使食品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环境整洁卫生,“五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和不合格品处理销毁制度)上墙,“三帐”(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台帐、不合格品处理销毁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规范,“一盒”( 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并共同参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实施、集中整治阶段(4月26日至11月31日)。

  各县(市、区)要开展对辖区内属国家质检总局明确的“十类重点整治产品”、省质监局明确的重点整治产品和区域性质量整治产品(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食品小作坊进行集中普查,做好登记建档,并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行ABC分类,实施分类监管。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照专项整治要求,组织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其中对国家质检总局明确的第一批五类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应在9月初基本完成,10月上旬前全部结束。另外,根据省质监局的统一部署要求,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清新居室”、“平安六一”、“健康穿着”、“放心饰品”和“呵护民生”等专项执法行动。

  (三)自查总结、考核验收阶段(9月上旬至12月15日)。

  各县(市、区)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提高;进一步研究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国家质检总局第一批五类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自查总结材料和全年整治工作的自查总结材料,要分别于9月10日、12月5日前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检查和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周密部署。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市重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工作力量到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及浙江省关于重点产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温委办发(2007)139号)等规定,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将整治的具体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位,确保整治措施切实可行,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重拳出击,务求实效。继续坚持2007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采取的“抓协调,促平衡”、“抓基层,促落实”、“抓督查,促进度”、“抓难点,促突破”和“抓宣传,促氛围”办法。在整治中,要统一行动,重拳出击,依法取缔制假制劣窝点,铲除不安全产品的生产加工源头。对发现有证有照企业造假的,有关部门予以吊销相关证照;对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移交卫生、工商部门处理。坚决打破地方保护,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抓大案要案,落实“四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产品质量不达标不放过、处罚教育不到位不放过、质量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四个一律”(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不合格食品一律不准出厂销售,查实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一律严惩、曝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一律实行监管责任倒查)。符合依法移送条件的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建立名优企业联系制度,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机制,加强与名优企业联手打假,保护名优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坚决遏制制假违法行为。

  (三)堵疏结合,规范提高。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要与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程充分结合,一边抓专项整治,一边抓提升、培育。不断加大对行业龙头企业的引导、扶持力度;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手段,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实施科学监管。积极引导行业发展,帮助行业制定发展规划,争创区域名牌。

  (四)强化宣传,加强信息报送。要注重宣传工作的计划性、整体性,既要加大对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又要大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产品安全意识。切实做好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在每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相关统计报表及工作进展情况的文字材料通过“质量整治信息报送系统”报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报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重大信息。

  (五)督查推进,确保落实。对列为市级重点整治的部分产品行业(地区),继续实施“市工作组联络制度”。工作组确保每月不少于五分之一工作时间赴基层,帮助和支持各地开展整治工作,推进工作落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有关人员组成整治工作督查组,每季度一次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整治进展情况或重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指导各地改进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改进制度,定期对本辖区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寻找差距,改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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