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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3-31

发文单位: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六政办(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14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六安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六安市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六安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所占成员比例不少于60%.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六安名牌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六安名牌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申请六安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近2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因质量问题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六)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较高的质量信誉度和用户满意度;

  (七)产品年销售额、利税或者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八)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产品通过生产许可或强制性认证,其中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九)不属于国家 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安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六安名牌产品”字样。

  第十二条 被确认为六安名牌产品的,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第十三条 六安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优先享受产品质量的免检,并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对获得六安名牌产品称号且在扩大就业、财税收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企业,奖励3000元—5000元/个,同级财政支付。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在信贷、技改、科技、利用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利用外资等方面,对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六安名牌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经省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国外索赔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对消费者反映的产品重大质量问题无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七条 六安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六安名牌产品标志;被撤销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六安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六安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六安名牌产品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同类产品为六安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十九条 参与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价。

  对在六安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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