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3-24
执行日期:2008-3-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后一个月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是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批准成立,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技术组织。
第三条 市质量技监局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
第四条 标委会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的建议;
(二)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提出本专业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意见与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工作;
(四)跟踪和研究本专业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状况,提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五)结合本市标准化工作实际,对本专业已颁布各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
(六)按要求向市质量技监局推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优秀成果;
(七)按时完成市质量技监局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章 标委会的申请、筹建和成立
第五条 组建标委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涉及专业应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二)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与其他标委会无重复、交叉;
(三)具有本专业领域明确的(3—5)年宣贯、推进、实施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四)具有与推进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五)建立符合条件要求的标委会秘书处。
第六条 承担标委会秘书处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机关法人;
(二)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
(三)单位领导热心标准化事业,重视标委会工作;
(四)配备必须的标准化技术人员和秘书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六)能提供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第七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均可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填报下列材料:
(一)拟组建标委会名称及秘书处承担单位简介;
(二)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
(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现状及发展趋势;
(四)标委会工作范围及主要工作内容;
(五)标委会组建初步方案。
因工作需求时,市质量技监局可根据需要直接指定有关单位筹建标委会或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监局接到筹建标委会申请后,应对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能力、保障条件等情况进行考查,并在研究分析、充分协调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同意筹建标委会的申请予以书面批复,并在市质量技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九条 标委会一般设委员二十五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
因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顾问,顾问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人。
第十条 经市质量技监局批准筹建标委会的单位,应在批复之日起60天内完成委员征集工作,并将下列材料报市质量技监局审批:
(一)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方案;
(二)《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1);
(三)《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2);
(四)《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3);
(五)标委会近期主要工作计划和任务。
第十一条 市质量技监局按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筹建方案予以批复,并在市质量技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第十二条 经市质量技监局批准筹建方案的单位,应在批复之日起60天内正式召开标委会成立会议,由市质量技监局授予标委会印章,并向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颁发聘书。
第三章 标委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届满前3个月内,标委会应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换届申请,并上报下列材料:
(一)标委会换届组成方案;
(二)本届标委会工作情况总结;
(三)下届标委会工作计划。
市质量技监局接到换届申请后,应对上报材料予以认真审查,对同意换届的标委会予以书面批复,并在市质量技监局门户网站上公告。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换届的标委会,应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质量技监局同意后,方可延期换届。
第十四条 市质量技监局对标委会进行年度检查。符合下列要求的标委会,予以通过检查:
(一)认真贯彻实施标准化 ,热心标准化工作;
(二)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和复审工作,能提出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三)按时参加标委会工作会议及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认真参加市质量技监局和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遵守有关行风廉政建设规定;
(六)按时、按质完成标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监局定期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标委会和委员。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和委员在标委会年度检查和委员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市质量技监局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消标委会或委员资格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标委会及其秘书处或委员在标准化工作中违反行风廉政规定的行为向市质量技监局进行举报、投诉,市质量技监局核实后应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一个月起实施。原本市有关标委会管理的相关规定,凡与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
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姓名 | 性 别 | 二寸照片 |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本会职务 | 担任时间 | |||||||
技术职称 | 聘任时间 | |||||||
工作单位 | ||||||||
地址 | 邮编 | |||||||
职务 | 现从事专业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时间 | ||||||||
是否具备标准化工程师职称 | ||||||||
会何种外语及熟悉程度 | ||||||||
参加何种学术组织及职务 | ||||||||
参与标准制修订情况及职责 | ||||||||
工作单位意见: | 标委会意见: | 市质量技监局意见: |
附件2:
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序号 | 姓名 | 本会 职务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备注 |
填报人: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附件3:
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 | ||||||||
本届是 第几届 | 本届成立时间 | 第一届成立时间 | ||||||
主任委员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电子信箱 | 传真 | |||||||
挂靠单位名称 | ||||||||
秘书处通信地址 | ||||||||
秘书长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及手机 | 传真 | |||||||
电子信箱 | 委员人数 | |||||||
技术委员会工作领域: | ||||||||
挂靠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市质量技监局意见: |
附件4:
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_______年度检查表
技术委员会名称 | ||||||||||
主任姓名 | 秘书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挂靠单位名称 | ||||||||||
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 ||||||||||
业务工作情况 | 参与制定国家、行业 标准情况 | |||||||||
地方标准制修订 完成情况 | 应完成项目数量 | |||||||||
实际完成项目数量 | ||||||||||
地方标准复审情况 | 完成项目数量 | |||||||||
推进本专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 ||||||||||
宣贯本专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情况 | ||||||||||
参加市质量技监局业务培训 | 人次 | |||||||||
挂靠单位对秘书处 工作支持情况 | ||||||||||
为企业提供服务情况 | ||||||||||
政风、行风及廉政建设情况 | ||||||||||
完成市质量技监局交办 工作情况 | ||||||||||
召开全体技术委员会委员会议 | 时间: 内容: 人数: | |||||||||
市质量技监局 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