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发〔2006〕70号
发布日期:2006-8-18
执行日期:2006-8-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14号)精神,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经正式实施。为更好地支持这项重大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改革国家统计局直属三支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管理体制,加强国家统计调查力量,是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统计管理体制,准确及时地采集统计数据,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组建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直属原三支调查队的全部职能,并将逐步增加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统计信息的抽样调查任务,负责实施统计快速反应制度,承担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调查任务。同时,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统计调查和数据加工,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二、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队系统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调查队做好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的工作。
各级调查队的经费来源,维持原三支调查队的经费来源渠道不变。各级调查队为地方服务的调查项目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统筹解决好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办公用房等问题,各级调查队继续按原方式使用原三支调查队使用的办公用房、设备、车辆、网络资源等资产,使新组建的各级调查队正常运转,顺利开展工作。
三、协调处理好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与同级统计局的业务关系
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都是国家统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业务上均接受国家统计局的领导,既要完成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又要完成地方政府的统计调查事项。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和同级统计局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实行信息共享,不得重复建设和重复调查。有关统计数据按分工属于各级调查队调查的,以各级调查队调查的数据为准;属于统计局统计的,以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积极支持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依法开展独立调查和独立上报调查结果
按照有关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的规定,各级调查队承担的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由各级调查队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并向国家统计局独立上报调查结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各级调查队依法开展独立调查及独立上报调查结果,确保各级调查队的调查数据准确可靠。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