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陇政办发〔2006〕79号
发布日期:2006-7-25
执行日期:2006-7-25
生效日期:1900-1-1
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陇南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陇南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陇南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部门统计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提高政府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 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省、市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法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陇南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