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6-6-22
执行日期:2006-6-22
生效日期:1900-1-1
本市各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依 )“涉外调查管理”栏目。
四、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机构,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机构和有关人员,国家统计局或市统计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上海市统计局具体办理涉外调查活动有关管理手续地址:四川中路220号311室;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逢国定假日休息),上午9:30—11:30,下午1:30—4:30;联系电话:63291951、63231100(传真)。
上海市统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