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晋政发(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1-21
执行日期:2008-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政府形象。省委、省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近年来,通过各地、各部门及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必须看到,我省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低、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稳定性、可靠性不高;部分传统产业生产工艺落后,执行标准偏低;部分食用农产品农兽渔药和重金属残留量超标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少数企业缺乏诚信,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努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强化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
(二)突出抓好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监管网络,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有效控制农兽渔药、重金属残留危害,加大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农产品源头污染。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强化食品小作坊监管,促进小作坊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坚决取缔不具备生产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的食品企业。严把流通领域销售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强化餐饮消费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进一步加大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等重点产品的抽查力度。公布监督检查产品目录,增加抽查频次,通报检查结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加大相应处罚力度。
(四)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准入企业的后续监管,坚决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企业产品召回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确认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产品要主动召回,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依法实施强制召回的,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确保强制召回工作落到实处。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坚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照。
(五)实行警示制度,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对于经省级以上监督检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实行整改等措施以外,同时实行警示制度,由省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发出黄牌警示,并在整改到期后进行严格复查。经黄牌警示整改后产品仍不合格的,给予红牌警示。对于给予黄牌警示、红牌警示的企业,要加强跟踪监督管理,提高产品抽查频次。
(六)实施重要产品强制检验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强制检验应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按照产品生产批次出具检验报告。生产者应当向销售者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生产者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七)严厉打击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落实区域打假责任,深化区域性、行业性质量整治。从重打击并坚决取缔制假售假的源头和窝点,从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禁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故意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有关监管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深挖大案要案,对查获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以及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以罚代刑。
(八)严把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关。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严厉打击逃检、漏检及弄虚作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进口敏感货物走私行为。加强检验检疫和查验把关,对货证不符、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货物,一律禁止进口或出口。特别加强对进出口高风险农产品及高风险工业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工作,防止疫病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管理,进一步完善“一个模式、十项制度”,严格实施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及疫病疫情监控和农兽渔药残留量监控制度。加快推进电子监管和电子口岸建设,确保对进出口商品实施严密监管。引导企业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维护我省产品形象。
三、大力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九)加强质量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快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地方性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销售企业要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对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缺陷产品要主动下架,自觉抵制假冒质量标识、虚假质量宣传等违法行为,超市、特许经营等销售企业要加快推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公共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先进的质量理念和典型,大力宣传政府和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辩假能力。
(十八)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统筹管理、资源配置和条件保障,研究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建立稳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投入机制,落实监督抽查、政府技术监督机构能力提升、基础能力建设和科技创新等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十九)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大力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一)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地、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不仅要管有证照的生产经营者,也要管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做到“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对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