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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5-01

发文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内府办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2006-5-1

执行日期:2006-4-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内江市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内江市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提升工业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内江市辖区内工业企业。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工业企业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为统计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把统计工作纳入企业目标考核。

  第四条 企业要设置(或指定)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门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综合统计机构,小型企业也要确定综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统计工作,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 各工业企业要选派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并通过全省统计人员资格考试且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专(兼)职统计人员。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综合统计人员1-3名;小型企业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并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 各工业企业应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时间、必备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列席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参与本企业的重大决策;各工业企业应积极支持统计人员参加有关统计工作会议和接受统计业务知识培训,为统计人员提高素质创造条件。

  第七条 各工业企业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机构调整或人员变动应主动到当地统计局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保持统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按照《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 的规定与要求,各工业企业在批准成立或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件及时到当地区县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证,并负责组织完成国家和地方的定期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汇总各种统计数据,承担有关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当地区县统计局或调查队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报表。

  第九条 工业企业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的业务领导,并负责本企业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本企业分厂(车间)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督促本企业分厂(车间)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管理、上报统计资料;监督、检查本企业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向当地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检举、揭发有关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 统计人员要充分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及时反映企业的生产经济活动情况,为单位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工作目标任务,检查、考核有关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章 业务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资料记录制度。为全面反映本企业的生产经济活动,为统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必须按照统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做到帐面整洁、帐目清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指标完整、数据真实,并及时装订成册,分卷登记归档,妥善管理保存备查。

  第十二条 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统计人员要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填写统计报表,做到字迹清晰、数据准确、指标完整,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同时,对报告期内增减变化较大的指标要作出说明。工业企业在对外提供、宣传、公布统计数据时,要与上报统计局的数据保持一致,不得发布虚假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搞好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各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应配备与生产、经营发展相适应的计算机,配置相应的数据传输工具和条件,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必须满足统计信息联网直报的需要,同时做到常规报表用计算机处理,并建立统计信息库和信息交换平台,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第十四条 完善企业内部统计网络体系。各工业企业应建立(完善)从分厂(车间)与分厂(车间),分厂(车间)与总部的统计网络,做到统计信息横向和纵向及时交换,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各工业企业每年定期进行一至三次包括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是否建立健全、统计指标的口径范围是否正确、原始数据与上报数据是否吻合等内容的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自查,以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及时向统计部门和调查队报送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业务学习与培训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专兼职统计人员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支持、组织统计人员听统计讲座、参加以会代训、集中分期分批办班等形式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法规、现行统计报表制度以及相关统计、经济知识、数据处理程序等水平,以不断适应统计现代化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七条 市、县(区)统计局要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并进行年度考核,评比表彰。市统计局也要开展单项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6年5月1日开始施行,由内江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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