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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4-11

发文单位:太原市统计局

文  号:并统教字[2006]23号

发布日期:2006-4-11

执行日期:2006-4-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统计局,各驻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根据《统计法》、《 和规章。

  (二)要积极受理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即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受理机关。各承办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和严格审查申请材料;依法做好资格认定的各项工作。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

  (三)认真做好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工作和统计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

  1、根据《办法》的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凡是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每两年必须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

  我市现持有《统计证》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领工作,与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同步进行,即持有《统计证》的人员,按两年一次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即原有两年一次须进行的《统计证》年检继续教育),在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时自然换证。设立《统计证》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两证并轨过渡期,两证在过渡期内均有效,两证并轨过渡期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后,《统计证》为无效证件,不予换领和承认。

  对持《统计证》申请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办理外,需将证书原件收回,交实施机关注销。

  持有原《统计证》,但超过两年未进行年检继续教育的,按照规定视为无效证件,不予接收报名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和自然换证,需重新报名参加统计从业资格培训与考试,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参加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

  2、为更好地规范我市统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工作,决定将我市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等长期性的知识更新教育工作,纳入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范畴统一管理。专、兼职统计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教育,培训情况录入统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数据库分类管理注册,按照规定,作为技术职务和干部晋升的条件进行考核。

  (四)申请人可到区县属地统计局或市统计局申请受理。

  (五)资料录入和上报。各承办机关将审查合格的个人资料,录入到下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内,同时将经审查合格的个人申请材料上报实施机关。

  (六)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时间为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日。

  各县(市、区)统计局在《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建议等,请及时向市统计局教育处(4225070)或省统计局培训中心(3046810)反馈。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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