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7-12-11

发文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7-12-11

执行日期:2007-12-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 进一步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引导市场消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延长原标签使用期限的,须向市质量技监局标准化处申报,经核准后,原标签使用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31日。

  二、各单位要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并将液态奶标识标注纳入复原乳日常监管内容。

  三、在监督检查中,各单位要积极宣传液态奶监管工作的措施、效果及相关政策,引导企业通过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等措施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调整产品结构,加强内部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规范。

  市质监局食品处联系人:郑万军   电话:54264218

  邮箱: 处理。(二)严厉打击在液态奶生产中使用非“奶”原料掺杂掺假和以次充好、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三)加大无证查处工作力度,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等乳制品的违法行为。(四)对检查出不合格产品的液态奶企业严格执行后处理措施,对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

  各级质监、农业部门要广泛宣传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复原乳等科普知识、保证消费者在选择液态奶产品时能够获得客观真实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ОО七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