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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统计局《宁夏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2-16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2006-2-16

执行日期:2006-2-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的《宁夏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试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6年2月16日

  宁夏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 [2005]43号),切实推动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统计法》、《宁夏统计管理条例》等统计 的规定,及时受理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办理《统计登记证》和《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做到热情周到,按时办理,提供高效、便民优质服务。

  七、努力促进统计中介组织改革发展。鼓励统计师事务所等统计中介机构市场化发展,推行统计代理制度。对没有条件依法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组织,依法完成统计调查任务,要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和实行统计代理。

  八、依法统计,规范统计调查行为。统计部门要组织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完善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健全统计报表、统计台账、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档案制度。

  九、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组织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统计知识,熟悉现行统计制度方法,积极开展统计业务、统计职称和统计从业资格考前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的统计普法宣传,依法检查统计数据质量,坚决抵制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十、非公有制经注济单位、组织(个体经营户)应依法履行国家统计调查法定义务,及时办理统计登记证,按时如实报送统计资料。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组织应依法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规范统计基础工作,保障源头数据质量。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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