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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7-11-30

发文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泸市府办函(2007)235号

发布日期:2007-11-30

执行日期:2007-11-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泸州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商务厅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商运(2007)4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16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建立从生产、屠宰、加工、流通到消费全过程的肉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建立肉食品安全的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肉食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安全、卫生、放心的肉食品消费环境。

  (一)总体目标

  2007年12月底前,全市区县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区县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分项目标

  组织建设目标、监管责任和目标、企业责任目标、区县以上流通和消费责任目标等分项目标,按照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部署执行。

  (三)压缩小型不规范定点屠宰场目标

  各区县按照省商务厅制定的《四川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规划,提出压缩目标。要抓住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机会,关闭一批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环境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式的生猪屠宰点,全市在2007年年底前压缩8%.

  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置,原则上泸州市城区设置1-2个,区县城城区设置1个,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1个,偏远山区乡镇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其定点数量。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泸州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显富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赵一先、市商务局局长鞠丽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泸州工商局、泸州质监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在市商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区县要制订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公布举报电话,监督、检查、落实本区县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层层责任制,与生猪屠宰厂(场)签订猪肉安全责任书。企业要将《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在显著地方公示,让社会监督。

  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个区县、乡镇、屠宰企业、班组和职工,确保猪肉质量安全。

  (二)加强管理,突出重点

  1. 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宰后检验;进点查处的病害肉100%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定点屠宰销售猪肉检验疫合格率达到100%.

  2. 区县统一制作《肉品质量合格证》并监督区县以上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屠宰企业加强与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企业对接,建立直接的供应关系,保证供应猪肉是经过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各区县商务、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县以上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企业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3. 帮助并监督所有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购销台账、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实行规范的购销台账管理制度。

  4. 对病死猪坚决做到“四不一处理”,即:不屠宰、不销售、不食用、不转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决不能让病死猪肉及产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5. 实行屠宰技术和肉品检验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区县要抓紧对屠宰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后发证。

  (三)结合实际,分类管理

  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行业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基本资质、环境和建设、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屠宰检验、卫生控制、运输条件和产品质量进行审查。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111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分类管理和指导。

  1. 按照行业标准和生猪屠宰企业资质条件,分为1-5星级的等级认证,区县以上的定点屠宰企业应达到1星级以上的资质条件。

  2. 对小型屠宰场、日宰杀生猪10头以下的定点屠宰场,要在2007年年底前重组或关闭。

  3. 日宰杀10-50头以上定点屠宰场,要派驻检疫、检验人员对每头生猪进行检疫检验,不定期的检查购销台账和检验记录,保证上市猪肉质量安全。

  4. 对不能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定点屠宰厂(场)要责令停业整顿。对半年以上未屠宰生猪的小型屠宰场要纳入关闭对象,依法压缩一批卫生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环境污染严重的小作坊式的生猪屠宰点,到2007年年底前,确保区县级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从源头上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四)依法打击,规范行为

  重点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及私屠滥宰频发区域等地区,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违法定点、私自定点、一证多点、场外屠宰、盖章收钱;对部分手工屠宰点,特别是一点多个代宰户的定点屠宰场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

  凡是在定点厂(场)查出有加工、销售注水猪、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特别对已经取缔的屠宰场要重点复查,严防死灰复燃。对于集中整治阶段责令整改的定点屠宰厂(场),凡整改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能保证生猪屠宰质量的,不得允许恢复屠宰。

  三、实施阶段和工作要求

  根据部省两级工作部署,我市已组织开展了目标落实阶段、集中整治阶段的全部工作,并于10月下旬召开了全市生猪专项整治工作会,成立了由市商务局等部门的猪肉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研究部署了全市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目标分解。今后一定时期,重点落实后两个阶段的工作。

  (一)督查整改阶段(11月20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督查,限期整改。通过督查整改,进一步促进定点屠宰厂(场)改善屠宰加工、肉品检验、卫生条件,从屠宰加工源头保证上市肉品质量,对拒不整改、不按要求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定点屠宰厂(场),要坚决予以淘汰、关闭。

  11月30日前,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市区县两级相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分赴各区县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安排方案附后)。

  (二)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在市政府《关于建立生猪及其产品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基础上,完善肉食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生猪屠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并将整治执法情况、对屠宰企业检查情况和书面总结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市商务局。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质监、工商、卫生、畜牧、商务等部门联合组织对猪肉加工企业、市场、超市、餐饮业和集体伙食单位肉品来源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上行业采购肉品的渠道是否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和采购肉品的索票索证制度;加工、销售、使用的肉品是否100%经检疫检验合格。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和拒不整改的,要依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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