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7-11-26
执行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分局、各直属机构、机关各处室:
新颁布的《 》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编外用工管理有关规定
(2007-11-26)
为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本系统内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系统内编外用工的岗位设置、用工需求、人员聘用归市局人事处统筹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一、编外用工适应从紧从严原则,原则上编内人员合理分工可以完成工作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
二、编外岗位设置必须科学、合理、实用,急需岗位、辅助工等岗位设置需报局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设置的业务素质及身体条件要求。
四、临时聘用人员数原则上应控制在本单位编制数内。确系工作需要,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须报市局人事处审批同意。
五、用人单位必须要求聘用人员提供已办理“两保”(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证件、续保缴费凭证,以规范合法聘用手续。
六、用人单位与编外聘用人员就岗位聘用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视年终考核情况确定是否续聘,如不续聘则办理解聘手续。
七、各聘用单位须将被聘人员相关信息(个人基本情况)相关资料(聘用合同复印件)交市局人事处审核,存档备案。
八、本规定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