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7]551号
发布日期:2007-10-31
执行日期:2007-10-31
生效日期:1900-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进行检查,并在11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局(电子件请直接发至“广东国税征管处”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专门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决定从8月到12月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配合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加强有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对纳税人户籍的动态监控,从生产到流通各个环节强化税源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一)严格做好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等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