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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0-26

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大政办发 [2007] 148号

发布日期:2007-10-26

执行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 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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