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大政办发 [2007] 148号
发布日期:2007-10-26
执行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大连鲍鱼、大连海参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大连鲍鱼、大连海参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 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