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渝质监发[2006]349号
发布日期:2006-7-20
执行日期:2006-7-20
生效日期:1900-1-1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各区域计量质量检测中心,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纤检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计量法》、《 效力,违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以上撤销和不再继续授权的计量检测项目,由市局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量传工作的检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发文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渝质监发[2006]349号
发布日期:2006-7-20
执行日期:2006-7-20
生效日期:1900-1-1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各区域计量质量检测中心,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纤检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合法性,确保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根据《计量法》、《 效力,违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五、以上撤销和不再继续授权的计量检测项目,由市局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承担量传工作的检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