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9-29
执行日期:2007-9-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整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全国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26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云南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 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公安部门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猪肉消费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企业。省工商局负责制定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猪肉加工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对肉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企业及协会的职责。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的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索票、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和督促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全省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议定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省商务厅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负责同志定期参加联席会议,选派一名工作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要建立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统计报送制度和新闻通报制度,以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州市也同时成立猪肉质量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落实经费,并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班子。各州市县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成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充实和组建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明确目标和责任,层层签定责任书,完不成责任目标或出现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要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能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接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三)限期整改,净化质量安全环境。各部门、各地区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省商务厅投诉电话:0871—6113857.
(五)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部门、各地区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生猪屠宰检查执法队伍,健全执法巡查制度,有效遏制私屠滥宰的发生。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
(六)加强宣传,引导消费,营造环境。为配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各州市县要适时组织宣传活动,深入到社区、乡镇、农村广泛宣传猪肉质量安全的知识、政策和法规,宣传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同时发挥媒体作用,实施正确的舆论导向,使专项整治行动深入人心,让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
五、实施阶段
9月中旬,各州市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并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时,公开举报电话。
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所在地农业、商务、质检、卫生、工商部门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开展全面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重点、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0月下旬至11月底,进行集中整改。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并完成本辖区内的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12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各州市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各地总结验收完成后,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各州市各有关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2007年12月20日前,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