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镇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镇人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2006-8-10
执行日期:2006-8-10
生效日期:1900-1-1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
《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办法》已经镇坪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
镇坪县预防职务犯罪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 等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觉接受。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保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
(二)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三)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而不举报或不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五)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落实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