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7-18
执行日期:2006-12-1
生效日期:1900-1-1
(2006年7月1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27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有关 的规定予以处罚。
利用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本市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