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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05年开展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通知

时间:2005-02-28

发文单位:成都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5-2-28

执行日期:2005-2-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市)县统计局、市级各部门及在蓉中央、省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成都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成都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05年开展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成都市统计局决定2005年在全市开展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一)对象。《统计法》第四章第24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按照此项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在统计岗位上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中,未取得统计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不具备统计专业中专学历,又未参加过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的人员,可参加当地统计机构组织的培训学习。

  凡是拟从事统计工作属上述条件的人员,也可参加学习、考试,获取统计上岗证。

  (二)内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学习科目为:《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基础与统计实务》两科。学习采取自学和面授相结合的办法,两科学习总课时为180学时。

  (三)考试。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实行考试制度,这是保证和检查学习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统计人员是否达到岗位专业知识基础要求的主要依据。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市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证书。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统计上岗证》。凡经考试已取得统计人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经审定,可直接为其颁发统计上岗证。

  (五)经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统计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应按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川价字费[1999]17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资料费每人280元。

  各区(市)县统计局要把做好认真细致的宣传动员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实施计划,确保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要求。统计继续教育要贯彻“扩大人员、健全机制、联系实际、突出实效”的原则。要提高对统计继续教育终身性、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

  (二)对象。全市范围内,凡在2003年(含2003年)以前取得《统计上岗证》的统计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

  (三)内容。2005年统计继续教育学习科目为《基层统计报表实务》,学习时间不少于80课时。

  (四)经费。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经费来源按“以教养教”的原则,以收取培训费为主。

  收费依据同岗位培训,培训资料费每人170元。

  (五)考核。凡按规定参加全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统计人员,将学习、考试结果登记在本人《统计上岗证》有关项目内,作为《统计上岗证》年检的内容之一。

  三、2005年统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时间安排

  根据我市实际,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这两项工作可同时开展,计划于2005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培训考试任务。

  2005年3月—4月,为两项工作报名时间,各区(市)县统计局将所需教材数报市统计局培训中心(分院);5月—7月全面开展培训学习;8月底各区(市)县统计局组织考试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9月各区(市)县统计局务必将学员的试卷及名册送市统计局;10月市统计局完成有关工作;11月10日前各区市县统计局报统计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材料,以便下一步工作正常进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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