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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5-01-24

发文单位:北京市统计局

文  号:京统发[2005]2号

发布日期:2005-1-24

执行日期:2005-1-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统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德胜园、健翔园:

  根据国家统计局“以经济普查名录库为基础组织实施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巩固经济普查成果,加强和改进经常性统计”的要求,以及规范地区GDP核算,逐步建立地区GDP下算一级制度的需要,现就各区县统计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及企业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2005年定期统计仍执行“法人经营地”原则

  各区县统计局在2005年定期统计中要继续贯彻执行经济普查的地域原则,严格按“法人经营地”统计。即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登记注册并经营的企业,按企业的实际经营地进行统计(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对于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同的企业,即异地经营企业,按实际生产经营地统计。

  二、异地经营企业定期统计报表实行双轨制

  为满足政府统计按“法人经营地”原则核算各区县地区GDP及有关部门的需要,确保2005年与2004年定期统计数据的衔接,规定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登记注册且在异地经营的企业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实行双轨制。即异地经营企业在执行《中关村科技园区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还应按照经营地区县统计局的规定,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登记注册并经营的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三、2005年定期统计数据的衔接

  1、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区统计机构在向所在地区县统计局报送政府统计数据时,应依据“法人经营地”原则,将异地经营企业剔除。

  2、各区县统计局2005年定期统计严格按“法人经营地”原则汇总、上报、发布统计数据,确保2005年定期统计与经济普查范围及数据的衔接。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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