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府发[2005]13号
发布日期:2005-1-21
执行日期:2005-1-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行政许可统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反映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提高实施行政许可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政府统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