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办发[2005]7号
发布日期:2005-1-17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改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市统计局 2005年1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精神,规范我市GDP核算方法,提高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现就改进市和区县(自治县、市)GDP核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GDP核算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今后全市季度GDP数据不再由市统计局自行向社会发布,在经国家统计局联审后由其统一对外发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
二、继续进行全市月度、季度GDP预计核算工作,为国家统计局联审提供基础,为有关市领导和综合部门提供参考。预计数据不再对社会公布。
三、规范区县(自治县、市)GDP核算方法。在地区核算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和我市关于地区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以增强区县(自治县、市)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建立区县(自治县、市)GDP联审制度。在每季度后,市统计局将组织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统计局核算人员,对区县(自治县、市)GDP预计数据进行联审,在联审中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五、建立区县(自治县、市)GDP数据统一发布制度。今后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季度GDP数据不再由区县(自治县、市)统计局自行向社会公布,必须由市统计局联审后统一对外发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区县(自治县、市)GDP数据将在每季度后14日公布。
六、进一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市统计局将制定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全市统一、可比的计算方法。在此基础上,建立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相应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制度。
七、逐步建立起地区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鉴于GDP核算的复杂性和区县(自治县、市)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目前各区县(自治县、市)GDP仍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进行预计核算工作,为市统计局联审提供基础。同时,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逐步实行由市统计局直接核算各区县(自治县、市)GDP的下算一级的制度。
八、区县(自治县、市)GDP数据联审制度和GDP数据统一发布制度从2005年一季度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