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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8-15
执行日期:2003-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职务犯罪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 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密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