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1-6
执行日期:2005-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GDP作为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是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GDP核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核算制度,规范核算方法,不断增强GDP核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规范做法。各地每季度GDP数据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联审或评估确认后方可对外公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同时,要严格遵守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各地级以上市发布季度GDP核算数据时间不得早于季后15日。
三、加强指导。省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GDP核算工作的指导,并按国家要求,抓紧研究建立我省GDP核算下算一级制度和地区GDP数据联审、公布制度。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