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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等采购活动中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2-09-03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卫生厅

文  号:湘检会[2002]4号

发布日期:2002-9-3

执行日期:2002-9-3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卫生局:

  近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级检察机关与卫生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在卫生系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也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少数地方、少数单位医药购销不正之风依然存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在药品(包括设备、器械、材料等)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仍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卫生管理秩序。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有效遏制医药采购等活动中的职务犯罪,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秩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省委有关文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卫生部等部委联合文件精神,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等采购活动中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健全落实制度措施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管理,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 ,剖析犯罪原因及规律,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警示教育,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工作。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和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卫生厅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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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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