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粮食局
文 号:苏粮调[2004]69号
发布日期:2004-12-14
执行日期:2004-12-1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粮食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行业统计工作;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结合江苏省实际,省粮食局制定了《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业经省统计局审核批准(苏统法[2004]55号),现向社会予以公布,并通告如下:
一、凡江苏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除外),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二、粮食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如实加以记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
三、县及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统计调查时,敬请被调查的城乡居民积极予以配合。
四、粮食经营者应当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监督检查。
五、县及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为经营者开展统计工作做好服务,并对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六、《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底。
七、《江苏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全文刊登在《江苏粮网》上,欢迎上网查阅。网址: .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