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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7-09-07

发文单位:安徽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07-9-7

执行日期:2007-9-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切实贯彻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认真落实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7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6号)要求,特制定《安徽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安徽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今年年底前,全省县城以上地区实现进点屠宰率100%,乡镇进点屠宰率95%以上。

  (二)组织建设目标:9月15日前,各市、县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10月1日前,尚未制定《屠宰场(厂)设置规划》的地区要完成《规划》制定工作;10月31日前,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地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9月15日前,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管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并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并与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率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9月30日前,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监督本辖区内所有定点屠宰企业建立生猪进厂验收制度、进出台帐制度和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一)市、县人民政府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全省专项整治工作。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对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严肃查处各种不符合国家 )。 省商务厅将在每周四15:00前汇总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公布各地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进行监督复查。如发现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数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特别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省商务厅也将适时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目标不落实的地区给予批评;对查实或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当地政府根据《特别规定》给予处理,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领导人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执法情况和屠宰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报送部门:                           时间:  
 
市县 整治重点区域(个) 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家) 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抽检情况(次) 关闭不符合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家) 关闭违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家)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取缔私屠滥宰窝点(家) 缴获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重量(公斤) 销毁病害肉(公斤) 
                    
                    
                    
                    
                    
  2、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
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 

报送部门:                                       报送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政府定点编号 屠宰技术人员(名)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名) 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选址是否符合要求  化验室(有/无) 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肉品抽检情况(合格/不合格) 检查结论 
                            
                            
                            
                            
                            
注:检查结论为合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整改或关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关闭(违规生产经营)。此表可复制。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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