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无锡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7-10
执行日期:2001-8-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根据 等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活动。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发挥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 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部门和单位,检察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策,指导、督促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措施,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和监察、审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督促建设、承建、监理等单位实施科学管理,严格监督,防范职务犯罪。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遏止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二十五条 司法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对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而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制作建议书,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发案单位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建立健全防范机制,并将整改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反馈给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